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8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鸣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午方西庄幸福路东里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城县鸣鸣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