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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晓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4284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晓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晓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28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锋,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晓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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