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86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方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镇大坪村白岩岭组022号302-1室。
法定代表人:周千娜。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