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896号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惠达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Q。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碟,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汇达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统一社会��用代码×××67G。
法定代表人:涂翌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白锦辉,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怀化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汇达卫浴有限公司、白锦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代理审判员 陈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熠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