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44号原告: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明、顾姝,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靳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该公司员工。
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诉日照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意见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重庆谭木匠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