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雷康烟酒门市、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溪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8民初474号
案件名称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雷康烟酒门市、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溪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雷康烟酒门市,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溪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初474号原告:董小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秦本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张敏杰,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雷康烟酒门市。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雷康。

被告: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雷瑶,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玉溪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玉,总经理。

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雷康烟酒门市、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溪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