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松龄云翔物资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五金机电城****号。
经营者:车翠云,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松龄云翔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