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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385号
案件名称李鑫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鑫,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385号原告:李鑫,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辉平,该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李鑫诉被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0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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