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家馆道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诺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红红,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