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49号之一原告:王定锋,男,土家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丛强。
被告: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古镇灯饰广场光立方—LED城1F—A14号。
经营者:马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王定锋与被告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1××××.9、名称“带元件的双面电路板及其互连导通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
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16)粤73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该院以(2017)粤民辖终3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定锋于2017年9月30日以送达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的起诉,于2017年12月14日以已与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
本院认为,王定锋申请对中山市古镇冰晶晶照明门市部、广东酷柏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定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王定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