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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申2399号
案件名称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启迪路198号C-809室。

法定代表人:吕志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云峰,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享楼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海翠翡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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