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99号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惠民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虞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李久林,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新合乡新合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茂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名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