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26号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福森科技园3栋4楼-2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晋华,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晋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3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5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