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00号之一原告:李红曼,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保义,男,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曼与被告郑保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于2017年10月31日中止诉讼,后于2017年12月4日恢复诉讼。
原告李红曼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红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