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40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邱文百货店。
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七二三大街***号。
经营者:杨文秀,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邱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2017年12月20日,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