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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门市前沿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934号
案件名称黄星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门市前沿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星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门市前沿散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34号原告:黄星云,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非,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芝敏,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前沿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何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星云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江门市前沿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9××××.8)纠纷一案,原告黄星云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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