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80号原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玲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新寺巷2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32元,减半收取18366元,由原告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