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404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镇乐口食品店。
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沿江路**号。
经营者:蓝丽平,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镇乐口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缴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