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967号原告:陈雷,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1号新博新美连锁龙泉店A区二楼。
经营者:侯青青。
原告陈雷与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宁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陈雷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宁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