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345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EL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佛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尼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义乌市为尔康五金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负责人:陈灵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为尔康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