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92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宁区上峰群星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集镇。
经营者:张晓群,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宁区上峰群星批发部(经营者:张晓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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