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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3199号之三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199号之三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朝阳居委会白平大街10号首层之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Y。

法定代表人:李嘉祥。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嘉祥、中山市奔盛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小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粤0604民初13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9月29日通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支付宝账户人民币10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3477.05元)。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纸片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100000元范围内金额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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