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202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虎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福泽路17号之一商住楼(公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9。
法定代表人:孟二宁。
被告:孟二宁,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南,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伏龙路9号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
法定代表人:熊雨雨。
被告:潘贵壬,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
法定代表人: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虎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孟二宁、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虎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孟二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虎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孟二宁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