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路10号汇通大厦12层1208房。
法定代表人:陈园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思亿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濮家井26号2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何旭明,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华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思亿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华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深圳市华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思亿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无约��管辖,深圳市华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思亿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杭州思亿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同时,根据上级法院关于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文件,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深圳市华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