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0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美廉超市,注册的经营场所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利辛县文州东路881号旁(一侧剑桥幼儿园,一侧华联超市),店铺名美廉超市,经营者车磊。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辛县美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立案,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并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