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34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郑智威,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郑智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