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219号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5甲号1608E室。
法定代表人:KLAUSCARLFELIXFEYLER,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正杰,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潘淑清,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系原告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代正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侯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