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274号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243号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辉,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秋艳,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劲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彩��西路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龚济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鹏,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劲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1元,减半收取3060.50元,由原告上海骏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