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初7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
被告:丹东市元宝区书昊文具批发部。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经营者:沈联合,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武。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东市元宝区书昊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