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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43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王志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3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业,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羁押于河南省周口监狱鉴于第十监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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