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3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业,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羁押于河南省周口监狱鉴于第十监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