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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匠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2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工匠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工匠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27号原告:深圳市工匠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5号楼110。

法定代表人:招俊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娟,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之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泉,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人。

原告深圳市工匠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工匠社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上海市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公证了功夫机器人在展台展出的事实并封存了上述机器人的宣传册,因此上海市是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该地域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属本院��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原告就本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

被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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