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88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峰区易乐多华联超市,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经营者:王永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峰区易乐多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