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49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大千眼镜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西大街55号。
经营者祝志华,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北路50号楼2楼,注册号510502000034020。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大千眼镜经营部、泸州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