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494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皓,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峰,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