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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臻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2065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臻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臻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065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臻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六街20号第二幢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Q。

法定代表人:赖炳光。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臻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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