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87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区法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友,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好味佳食品厂,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潭口村*组。
经营者:莫春艳,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义,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系莫春艳丈夫。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好味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陈青玉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尹 俊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