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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冠军、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050号
案件名称唐冠军、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冠军,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50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冠军,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冠军因中山市古镇左思灯饰门市部与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12月25日,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冠军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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