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深泽县。
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30日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赫某,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沧州市沧县。
2017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赫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赫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深泽县方元村村南一厂房内生产假冒蓝月亮、奥妙、立白等品牌洗衣液空瓶,并购买相应不干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欲配套销售。
2016年4月26日深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该厂查获非法制造的蓝月亮洗衣液空瓶25740个,蓝月亮瓶盖13800个,奥妙红色空瓶480个,联合利华空瓶1600个;
查获蓝月亮洗衣液不干胶标签约14万套,立白洗衣液不干胶标签4000套,奥妙洗衣液不干胶标签4000套。
被告人赫某向被告人王某销售假冒蓝月亮不干胶标识5万套、假冒奥妙不干胶标识4000套。
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
辨认笔录;
未授权证明;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赫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赫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赫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对扣押的被告人王某的违法产品予以销毁,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