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初21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8。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该公司法务,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山县临湖童乐红家电商行,经营地址江西省玉山县临湖新街**号,注册号361123600242734。
经营者:童乐红。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临湖童乐红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