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天地情缘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01民初87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天地情缘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天地情缘酒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87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天地情缘酒茶商行,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高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天地情缘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