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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金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1民初2677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金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陈金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677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炳,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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