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初16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康区眼之悦眼镜店。
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挹翠路**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南康区眼之悦眼镜店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