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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伊丽莎白摄影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3民初27号
案件名称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伊丽莎白摄影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伊丽莎白摄影店;周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27号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46房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4LF405。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凯城,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伊丽莎白摄影店,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文化路步行街K栋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2MA36QF1E1C。

经营者:张遂,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址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系张遂的妻子。

被告:周秀,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伊丽莎白摄影店、周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杨发良审 判 员  周丽娜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柳亚铮书 记 员  汤 娜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27号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鸭子铺路1号46房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4LF405。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凯城,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伊丽莎白摄影店,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文化路步行街K栋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2MA36QF1E1C。

经营者:张遂,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址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系张遂的妻子。

被告:周秀,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源区伊丽莎白摄影店、周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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