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佰欣旺副食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凤林下头路***号。
经营者:李根明,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佰欣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