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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民辖终160号
案件名称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葵花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惠州惠乐堂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中育路*座*号(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075124243G。

法定代表人:罗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葵花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经济开发区旺旺路锦茂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346812292C。

法定代表人:郭志军。

原审被告:惠州惠乐堂大药房。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甲子路***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UP0W1X8。

负责人:高剑雄。

上诉人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芝林三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公司)、原审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葵花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惠州惠乐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美芝林三九公司上诉称,一、华润三九公司将美芝林三九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美芝林三九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四会市,美芝林三九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美芝林三九公司注册地为首选管辖地。

二、本案是因美芝林三九公司产品具有“美芝林三九生化”字样而引起,华润三九公司认为该标示与其“三九”商标近似,要求美芝林三九公司停止该标示,但“美芝林三九生化”是美芝林三九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注册地在广东省四会市,主管机关是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美芝林三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优先管辖权。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或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华润三九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侯马经济开发区金葵花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惠州惠乐堂大药房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已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所在市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属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美芝林三九公司住所地在肇庆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美芝林三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美芝林三九公司称其注册地、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优先管辖权,无法律依据,亦有违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美芝林三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会美芝林三九生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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