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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永奇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82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永奇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永奇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永伽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永奇玩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马屋村环常南路***号永怡商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马旭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头镇金河社区金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伟智,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伽玩具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陂头背新村1区**号厂房*楼。

经营者:马旭兵,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上诉人东莞市永奇玩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永伽玩具厂(以下简称永伽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名称为“玩具弹发射系统”、专利号为ZL201420XX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永伽玩具厂的经营者马旭兵同时又是永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

永伽玩具厂和永奇公司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出口侵害诺峰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诺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网购获得永伽玩具厂、永奇公司销售的一批运动休闲发声箭产品,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诺峰公司还发现案外人东莞业高玩具有限公司在香港贸发局香港玩具展2017展出的玩具弓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展出品从商标标识可看出来源于被告生产。

永伽玩具厂、永奇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大量玩具弓箭产品,已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诉请判令永伽玩具厂、永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诺峰公司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支付诺峰公司赔偿金和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永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与永奇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东莞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诺峰公司是以侵害专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永伽玩具厂的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深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永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永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永奇公司负担。

永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奇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和生产经营地均在东莞市,因此,不论依据侵权行为地或是被告所在地,都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诺峰公司以及永伽玩具厂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其中一个被告永伽玩具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诺峰公司选择向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永奇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永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永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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