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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12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永和豆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278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福建库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永和豆浆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八七路2228号,注册号:350581600209437。

经营者:陈美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审 判 员 蒋秀华审 判 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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