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26380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2638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上社兰溪后街6号之一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REY80。

投资人:吴泽雄。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下简称海飞安妃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以下简称怡美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飞安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怡美人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飞安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事实和理由:“Dr.Jart+”“蒂佳婷”是韩国药妆第一品牌。

2005年,原告研发上市了第一款BB霜,从此开启了BB霜“护肤+底妆”的新时代,针对不同肤质与肌肤问题,打造集护肤、底妆、遮瑕、防晒多效合一的BB霜产品。

Dr.Jart+蒂佳婷连续多年登陆纽约时装周后台,从护肤到BB霜,为模特打造自然无瑕的韩式妆容。

Dr.Jart+蒂佳婷将韩国美容文化魅力带到美国、英国等世界各地,其产品受到广大顾客的青睐和信赖。

原告享有第6604556号注册商标“Dr.Jart+”,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在有效期内。

随着“Dr.Jart+”“蒂佳婷”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假冒“Dr.Jart+”注册商标在其阿里巴巴网络店铺中销售,不但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被告怡美人商行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美体有限公司注册第6604556号“Dr.Jar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剂、润肤液、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7月6日。

2013年7月30日,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海飞安妃公司。

经商标局核准,海飞安妃公司注册第9730313号“蒂佳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防晒霜、美容面膜、化妆品、肥皂、洗发剂、香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

(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475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2月1日,海飞安妃公司委托代理人艾欣欣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网(××),在搜索框中输入“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搜索货源,点击搜索结果“韩国蒂佳婷面膜Dr.Jart+药丸面膜补水保湿修复5片/盒蓝绿灰丸面膜”,进入“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店铺,登记档案信息与怡美人商行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供应产品页面展示了名为“韩国蒂佳婷面膜Dr.Jart+药丸面膜补水保湿修复5片/盒蓝绿灰丸面膜”的商品,左侧图片栏中使用带有“Dr.Jart+”标识的商品图片,商品价格3-9盒为31元,10-48盒为30元,≥49盒为29元,30天内450盒成交,8条评价,三款面膜类别分别有77595盒、77621盒、77610盒可售;

商品详细信息显示品牌名为蒂佳婷Dr.Jart+,原产国韩国;

点击购买蓝色款面膜3盒,金额93元;

支付页面显示卖家“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实付款85元(包含运费7元,货品总价78元)。

2019年12月4日,艾欣欣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领取上述订单快递包裹。

12月17日,艾欣欣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确认收货,物流信息显示订单于2019年12月2日从广州市发货,12月4日签收。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后交由艾欣欣保管。

经当庭拆封,封存实物为三盒面膜,其外包装正面、侧面及内包装正面均印有“Dr.Jart+”字样。

海飞安妃公司主张怡美人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及在其网店宣传页面使用“Dr.Jart+蒂佳婷”进行宣传,侵犯了海飞安妃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比对,上述产品包装及销售页面中所使用的“Dr.Jart+”“蒂佳婷”字样与海飞安妃公司主张权利的第6604556号“Dr.Jart+”商标、第9730313号“蒂佳婷”商标相同。

海飞安妃公司主张本案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900元、差旅费1000元,均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怡美人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9年8月30日,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公司是第6604556号、第973031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海飞安妃公司就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及销售页面使用了“Dr.Jart+”“蒂佳婷”字样,该种使用形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产品与第6604556号、第973031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经比对,上述字样与海飞安妃公司享有权利的第6604556号“Dr.Jart+”、第9730313号“蒂佳婷”商标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海飞安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海飞安妃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店铺系由怡美人商行注册经营,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怡美人商行的销售及使用行为予以确认。

怡美人商行未经海飞安妃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使用“Dr.Jart+”“蒂佳婷”进行宣传,侵犯了海飞安妃公司享有的第6604556号、第97303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鉴于海飞安妃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怡美人商行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海飞安妃公司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知名度,怡美人商行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故意程度、经营规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数量、电商行业的实际经营方式与现状以及海飞安妃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怡美人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第6604556号、第97303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50元,被告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