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83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城阳区刘松自选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南网点房。
经营者:刘松,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文,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上诉人城阳区刘松自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城阳区刘松自选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城阳区刘松自选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阳区刘松自选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城阳区刘松自选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