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9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宇凡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塔影村晋村。
经营者:陶文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弋江区宇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亳州市谯城区金马(古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